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申请是提交几次都可以的。到中国的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提交短期滞在签证时,收到不许可的通知之后,需要过六个月才能再次提交申请,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再次申请是随时都可以提交的。
您是以“在日本监护·养育日本人子女的外国人母亲”这一身份取得定住者签证许可的。如果不把孩子带到日本来养育的话,您很难取得定住者签证的更新。
在工作之余从事的打工,如果其业务范围符合您当前的在留资格时,您应该是在取得会社责任人的承诺许可书之后,向入国管理局再申请一份就劳资格认定证明书。
日本人配偶在留资格的持有者在同日本人离婚时,如果经历过3年以上的实质性婚姻,其本人又具有独立生活的生计能力,并且在日本可以安定下来,就可以变更为定住者签证。
在留资格变更申请书是到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入国管理局提交的。因此,您应该到东京入国管理局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还要附上“根据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以及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的规定,交付给劳动者的写明劳动条件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