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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修正入管法下配偶者的相关申告

发布时间:2019-07-07 发布人: 阅读:1048 来源:
修正入管法下配偶者的相关申告
问:我持有3年的“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签证,签证期限是来年1月。上周我与日本人丈夫办理了离婚。我听说根据修正入管法规定,在2012年7月9日之后与日本人配偶离婚的话,必须于14日以内向入国管理局提交申告届书。请问,现在我必须马上去入国管理局提交与丈夫离婚的申告届书吗?如果未能在14日以内提交申告,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凡是于2012年7月9日以后取得入境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及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的,持有家族滞在(仅限于以配偶者身份进行日常活动者)、特定活动(仅限于以配偶者身份进行日常活动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仅限于为日本人配偶的身份者)、永住者的配偶者等(仅限于为永住者配偶的身份者)在留资格的中长期居留者,必须在与配偶者离婚或死别发生后的2周以内,向入国管理局提交相关申告。
因此,您现在并没有提交申告的义务。同时,如果未按要求在期限内提交申告,入国管理局有权对本人作出1年以下刑罚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处罚(入管法第71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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