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与高度外国人才一同居住的配偶者在与高度外国人才分居后,是否仍然可以继续工作?
要获得与高度外国人才一同居住的就业配偶的许可,就必须与高度外国人才本人同居,同时在居留期间必须持续同居。如果在居留期间与高度外国人才分居,将不被允许从事已许可的工作活动(如果继续进行工作活动,将被视为资格外活动,可能会导致处罚或被强制驱逐)。
用于邀请父母或雇佣家政帮佣的要求规定了“家庭年收入达到800万日元或更多”、“家庭年收入达到1,000万日元或更多”以及“家庭年收入达到3,000万日元或更多”。这个年收入都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包括配偶的收入?
这里所说的“家庭年收入”是指高度外国人才本人的报酬加上高度外国人才配偶的年度总收入。而“报酬”指的是作为对特定服务支付的金钱或实物。这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勤奋津贴、调整津贴等。不包括通勤津贴、扶养津贴、住房津贴等具有补偿性质的费用(不包括应税的费用)。
通常来说,它包括从机构(对于从事高度学术研究活动或高度专业技术活动的高度外国人才通常是雇主,对于从事高度经营管理活动的高度外国人才通常是所管理的公司等,对于从国外公司调动至日本公司的高度外国人才,通常还包括从国外公司获得的年度总收入。)获得的年收入以及高度外国人才的配偶获得工作资格等并从事工作时的年收入。因此,例如,通过个人股票投资获得的利润,通常不包括在“报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