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时,签证申请手续是什么样的?
根据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中认定的除了短期滞在以外的赴日目的(比如就业,留学,婚姻同居等),首先需由日本国内的邀请人(单位)在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为签证申请人办理相关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签证申请人须在证明书有效期内在所属的日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并入境日本,逾期认定证明书将自动作废。申请签证时,需请通过日本使领馆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请。
1.各在留資格所需材料
请注意,根据在留资格种类的不同,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另外,根据签证审查的需要,有可能使领馆会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1)所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a)签证申请表(贴付照片 竖4.5cm×横4.5cm、白底、1张)
(b)护照
(c)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及申请人页)
(d)居住证等居住证明(仅限于户口不属于本馆管辖区域内的申请人)
(e)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根据在留资格种类,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注)以结婚同居为目的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需要填写婚姻调查表。如果是以被抚养人身份与父母(或其一方)共同居住为目的,或是作为日本人的子孙等取得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签证申请,则需要填写亲属关系调查表。
2.其他相关事宜
(1)签证费
200元(代办机构会额外收取一定的代办费,详情请咨询各代办机构。)
(2)审查所需时间
原则上,日本使领馆会在自受理翌日起第4个工作日发给结果(例如本周二受理,下周一发给结果)。由于在签证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有时需要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追加其他材料,审查时间会延长。
3.有关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咨询单位
日本大使馆领事部(签证处)
电话: 010-6532-2007
传真: 010-6532-9329
e-mail: visa@pk.mofa.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