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签发在留卡的机场以外的出入境口岸获得入境许可的中长期在留者,会在贴在护照上的登陆许可印章附近写上稍后签发在留卡的说明。而未取得在留卡的中长期在留者,可凭护照及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境。
如果受送达人的地址不详,则应注明该受送达文件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以及文件将被送达至该人的事实。通知应张贴在法务部指定的布告栏上,自张贴通知之日起两周后即视为送达。
随着在留卡的引入,判断在留资格和是否可以从事以前授予的在留资格允许的活动以外的活动许可变得非常容易。因此,如果出现诸如不确认有无在留资格的情况,将不会免除处罚。
中长期在留者在未满16岁,或因疾病等原因无法提交居住地申报或居住地以外的申报时,可由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代为进行申报并获得在留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