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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入管法下配偶者的相关申告 问:我持有3年的“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签证,签证期限是来年1月。上周我与日本人丈夫办理了离婚。我听说根据修正入管法规定,在2012年7月9日之后与日本人配偶离婚的话,必须于14日以内向入国管理局提交申告届书。请问,现在我必须马上去入国管理局提交与丈夫离婚的申告届书吗?如果未能在14日以内提交申告,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凡是于2012年7月9日以后取得入境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及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的,持有家族滞在(仅限于以配偶者身份进行日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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