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者”的在留资格是在日本连续居留一定的时间后,通过法务大臣获得永住许可。取得永住许可的条件为“品行优良”、“具有独立经营生计的资产或技能”以及“申请者被认定取得永住符合日本国的利益”等。
永住者的配偶者持有3年或5年签证,只要满足“实质性婚姻持续3年以上,且连续1年以上在留日本国”这一条件,就可以提出永住申请。
2012年7月9日修正入管法实施后,新设有最长5年签证的在留资格如下: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就劳签证(不包括兴行签证与技能实习签证),日本人配偶者签证、永住者配偶者签证及定住者签证。
以前,入国管理局是不认可五年以上以“企业内转勤”签证居留于日本的。现在只要取得雇佣契约合同的更新,就可以一直更新“企业内转勤”签证。并且可以取得许可的在留期限为5年、3年、1年以及3个月。
”日本人的未满6岁的养子”受养父母的抚养并在日本生活时,可申请“定住者”在留资格。但这不只是在形式上办理收养手续,要在实际上受养父母的抚养而生活。
取得永住许可之后,要是被发现使用虚假的材料来到日本或取得永住许可的话,会被取消永住权。另外,没有申请再入国许可就出国以及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限过了时,永住许可会变成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