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9日修正入管法实施之后,凡是在那以后取得签证的更新、变更或认定的申请人,其转职申告的提交就成为了个人义务,本人必须由变更发生日起14天以内向地方入国管理官署提交申报。一旦违反规定将会受到法律处罚。
日本的官公署发行的证明材料,在原则上是认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但像退职证明书之类的私署证明材料并无有效期限。另外,中国的公证书等外国的官公署发行的证明材料,在原则上是六个月内有效的。
纳税证明书是有关住民税的证明。如果没有缴纳的话,可以根据工资收入补交之后,取得住民税的课税证明书以及住民税纳税证明书并提交给入国管理局。
永住者要想把配偶办到日本来,原则上要满足有抚养能力以及身份保证能力的条件。作为该证明材料,一般需要提交住民税的纳税证明书(记载一年的总收入、课税额、纳税额)。
到中国的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提交短期滞在签证时,收到不许可的通知之后过了六个月才能再申请,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再申请是随时都可以提交。
您是以“在日本监护、养育日本人子女的外国人母亲”这一身份取得定住者签证许可的。如果不把孩子带到日本来养育的话,我们认为您很难取得定住者签证的更新。